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资质或则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违反本条例的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职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5年不得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以注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