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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份“最后遗嘱”,哪一个才有效?
释义
    我们都知道,继承财产的主要依据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且各份遗嘱间涉及的内容相互抵触,那该怎么办呢?孙某夫妇共生有三个子女,三个子女之间相处得并不太好。2021年5月,孙某意外身亡,办理孙某的后事后,孙某的妻子整理丈夫的物品时才发现孙某生前共立有四份遗嘱,但这四份遗嘱的内容大相径庭,孙某的妻子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遗嘱。请问,立遗嘱人设立的多份遗嘱内容相悖,究竟哪份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分配所作的处分,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人当然可以变更、撤销遗嘱。在遗嘱生效前,很有可能存在多份遗嘱,应当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呢?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又对其财产作出了新的分配,那么,其最后的遗嘱是自己最终的意思表示,法律也认定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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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4: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