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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将房屋给了孩子,还能后悔吗?
释义
    于女生与高先生于 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高所有。2013年1月,于女士反悔并起诉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高先生认为离婚时正是因为于女士同意将房子赠与儿子,他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他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并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同意分割。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于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某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贴士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若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离婚后一方反悔的一般是无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的,若离婚后双方均反悔并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的,实践中部分法院是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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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