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意见 你好,我和我老公林结婚后有一个儿子。经过多年的共同努力,我们于2012年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的名下。之后,林去了其他城市打拼。因为儿子学校的问题,我和孩子都没有跟着他去外地。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淡,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我们将协议离婚。现在想问一下,婚后我们一起买的房子的40万房贷应该由谁来还? 律师的回答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屋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登记在林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所以离婚时未还的房贷也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需要注意的是,你们两个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你和林之间有没有协议,也不管你们有什么协议,这个协议只对你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假设你们两人离婚后,房子归林所有。如果他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然有权向你追偿。当然,你代替林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后,可以向林追偿。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张越律师 ![](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e3df8dcd100baa1c0b4d7205510b912c9fc2e9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 交通事故、离婚律师、刑事辩护诉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