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案件是由仲裁庭来裁决的,而受理案件的是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一般需在四十五日内及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的,可依法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