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规定范围的使用 |
释义 | 食盐添加剂超过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是如果有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话是会先责令改正,期满没改正的话是会撤销其商标的,并且还会根据违法经营所得额度来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的。 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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