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遗嘱公证都问什么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二 、遗嘱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公证处应当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 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三、 公证遗嘱的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公证问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