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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释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简要分析】
    一、定义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行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认定
    1、未经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批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
    2、营业性
    以民间借贷为业,以经营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而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但是指定的标准不能比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宽。
    4、法律后果
    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确定损失数额;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放贷人行为效力作了明确指引,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各地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对于借款人自愿支付部分利息的,可以依法调解。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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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8: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