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平分。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除非儿子有证据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能证明两个女儿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否则其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两个女儿也委托律师与其谈判,必要时代理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