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先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理窗口税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