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该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