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不执行判决定罪的条件: 1、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无法执行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定罪。 情节严重的行为。指以下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破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破坏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造成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