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发生变化,是不是就能否定保证金的性质? |
释义 | 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发生变化,不能否定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账户的设立需要满足账户资金特定化与移交占有两项要件。但资金特定化不是账户资金的固定化,随着保证金业务的开展,账户资金必然会发生浮动,只要该浮动能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就不能否定其保证金的性质。风险提示:保证金账户注意事项:1、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金业务时需与保证金质押人签订开户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账号,并约定该账户的性质为“保证金账户”;2、金融机构需通过技术手段,在户名设置时体现“保证金账户”等字样;3、保证金账户移交金融机构占有后,金融机构需做好管理工作,该账户的每笔款项浮动,都需要有明确的保证金业务依据,而不能随意支付或减少。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下列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风险提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超出金额限制的应该怎么办 投标保证金有金额限制,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这里的“招标项目估算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计价规则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招标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既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最低金额,也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金额不得超过前述限制,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返还。风险提示: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在于:(1)保证在投标截止日后至中标人确定之前,投标人不修改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文件;(2)保证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提附加条件;(3)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借款合同金额变更,保证责任有影响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的金额,保证责任是否变化需要分情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责任。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做担保人之前,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有经营业务往来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建筑工程中,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有什么?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现金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3、支票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4、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风险提示:在实际进行投标的时候,大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最方便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主张? 1、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一并主张。因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2、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情形:(1)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2)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3)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4)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风险提示:如果承包人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如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则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未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另外,如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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