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1、对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含同一公司和不同公司的累计工龄; 2、休假天数: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休假方式: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的折算: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未休年休假的处理:可以1个年度休假;也可以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基数怎么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辞职后还能要求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薪金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应休未休假期的工资。这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 依据上述我国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该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所以劳动者辞职后可以要求补偿未休的年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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