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标准销售假药罪才立案: 1、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销售假药或以销售假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应予立案; 2、如果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