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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签订《和解协议》,是否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金?
释义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9日,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着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国道由南向北行使,当时行驶至一十字路口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的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了交通事故,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张某强受伤较为严重,第一时间被送到了当地的医院进行救治。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随后张某强与王某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一、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保险公司在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后,一次性向张某强支付赔偿金200000元;二、保险公司支付完赔偿金后,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解,王某某、张某强均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求,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该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出……”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张某强全额支付了200000元的赔偿金。
    张某强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很快就出院了。
    某天,张某强在与朋友聊天时,得知像他同样的事故别人获得了50多万元的赔偿金。于是张某强认为自己的赔偿金赔偿少了,之后便找到保险公司和王某某,要求对方向其支付其余的30多万元的赔偿金。
    因张某强找王某某、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某和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金之外的赔偿30多万元。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强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一、关于张某强与王某某、保险公司签到的《和解协议书》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完全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本案中,张某强与王某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时,协议内容是出于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且张某强完全有权利签定此协议,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张某强与王某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对三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张某强是否有权就本次交通事故要求王某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
    答:没有。具体理由是因为张某强与王某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支付完赔偿金后,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解,王某某、张某强均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求,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该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出……”即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了本次交通事故在三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支付完赔偿金后,本次交通事故就一次性了解,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或仲裁,即张某强与王某某、保险公司三方已经达成一致共识表示放弃诉权,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了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三方应当遵守共同达成的协议约定内容,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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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