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考驾照的有效期为3年,从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开始。在科目一考核合格之后,车管所会核发一张证明,凭借着这份驾驶学习证明,代表自己开始进入拿驾驶证的学习和培训阶段。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特殊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科目三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