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家庭暴力的措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释义 | 婚姻法系列 反家庭暴力的措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NO.1 案件基本信息 来源: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NO.2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宋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结婚。2015年宋某开始对李某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李某在被连续殴打三天后,逼迫无奈从家中跳楼,跳楼又被宋某抱回楼上继续殴打,直至李某坚持不住,宋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宋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某,辱骂医生、病人及李某家属。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婚姻法系列Marriage Lwa NO.3 法院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NO.4 律师后语 1、申请人身保护安全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家庭暴力法律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3、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法律含义,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虽未发生,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来判断,其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4、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ND 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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