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详情: 外国人史密斯通过考察,发现中国某地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便与中国有色公司A、矿业公司B、黄金公司C合作进行开采,并签订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但后期,外国人史密斯觉得中国的三家合作公司有违约行为,想要起诉他们。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律师评析: 案件中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活动涉及中国的重要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优先适用中国法律。 这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促进新政策并不矛盾——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这种属地管辖优先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普遍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