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双方对于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有同等的义务。 离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另一方的探望权。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果诉讼离婚,法院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进行判决。离婚后,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来抚养孩子。如果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强行带走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将其划入黑名单或者罚款等方式来强迫强行带走孩子一方交还孩子,如果被划入黑名单,该方可能在高消费、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时被限制。但因为涉及到孩子的人身问题,无法实质性强制该方带回孩子。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故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一方也可能强行带走孩子,已确保子女随其共同生活,让法官考虑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的不利性,从而判决抚养权归其所有。所以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要让对方带走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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