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所谓“带抵押过户”,是指在不进行贷款结清和抵押注销的情况下,把不动产的产权转让给另一个人,并将原有的抵押贷款一并转移过去。这一做法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未履行其他义务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给银行、购房者以及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目前,广州、海南、江西等多个省份已经叫停了“带抵押过户”业务。除此之外,北京银保监会也发布了《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带押过户”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担保权人享有债务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与其他债权人合作垫资的,合作垫资人应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就担保物实施担保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 了担保人的优先受偿权利,并强调了其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