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注册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3、相关人员的证件相片; 4、如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监事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证明; 8、公司章程; 9、股东会决议; 10、企业承诺告知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