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在本地仲裁,在适用法律与惯例、与仲裁庭沟通和费用等方面,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但关键是仲裁地点必须被争议双方都能接受。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下设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我国外贸业务中常用的外国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选择临时仲裁机构时,仲裁条款还应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指定办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据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指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据确定了仲裁审理适用的实体法,因而决定着仲裁结果的性质,所以仲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无论在什么地点仲裁、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只要选定了仲裁规则,仲裁结果就基本确定了。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1)法律约束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源于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时,仲裁协议上都必须有仲裁是终局性的类似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诉讼例外:由于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当事双方的约定为基础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仲裁败诉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而只是审查仲裁程序,而不审查仲裁结果。 (五)仲裁费用负担 通常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确定。即使不规定费用负担条款,仲裁庭也会对此做出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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