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一年一月十六日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在本市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市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三)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劳动年龄内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第三条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