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影响的。低保户在其生活困难的原因消除后,消失低保资格,如因继承,困难消除则不应享受低保。否则,仍能享受的。,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客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