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提取与审批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有权提取会见过程的录音录像。但是,提取录音录像需要经过审批流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会见其当事人。会见应当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设立的会见室内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辩护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过程应当录音录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参加会见过程的录音录像的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使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录音录像,律师可以向有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提取申请。提取申请应当说明提取的必要性,并附上律师会见通知、会见记录等相关材料。有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审批,并负责提取、复制和保管。” 因此,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提取需要律师向有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提取申请,并说明提取的必要性。审批流程一般在三日内完成,提取和保管由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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