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监督难度还是非常大的,我们通常是通过法院内部监督纠正执行法官的错误。最常见就是提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向执行法院信访、监察部门监督。由于目前执行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巨大,要走的程序越来越多,导致很多执行法官根本忙不过来,程序方面的瑕疵在司法实践当中非常普遍,即使反映了,似乎作用也不大。【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