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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异议的处理方法
释义
    商标异议处理及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商标被异议后,需提出异议答辩并考虑是否复审或启动司法程序。商标局将在12个月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如异议人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商标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在9个月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并通知对方参加诉讼。
    法律分析
    一、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该怎么处理
    1、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怎么办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结语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后,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并根据异议裁定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异议复审或启动司法程序。商标局将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若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您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然后在收到评审委员会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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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9: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