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管制 、 拘役 刑期都是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有期徒刑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根据我国《 刑法 》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 法规 进行处罚。 3、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 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