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生产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2、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5、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6、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7、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8、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9、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10、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1、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风险提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