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体现,即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体现,该权利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然给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甚至带来损害,因此对劳动者该权利行使加以了限制,即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有足够时间安排人员替代辞职的劳动者,尽可能降低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带来损失。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的权利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约束: (一)必须提前三十天预告,即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预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