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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中的有关拆迁安置房产的处理方式
释义
    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财产往往涉及到是共有财产,其中涉及拆迁安置房最多。按照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系家庭共有,各个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均享有所有权,往往涉案房屋系共有的宅基地拆迁补偿而来,因此每个家庭成员对该财产应享有相同的份额。
    1、首先拆迁安置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即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可以进行查封,仅作为共有人无法阻却执行。但作为共有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家庭成员作为案外人,可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房产的产权归家庭成员共有;并请求依法终止对房屋的拍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既可以单独提起分割诉讼,也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可以就此一并作出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案涉房屋虽然由拆迁安置取得,在办理产权证时,案外人明确表示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代表办证的。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认定案外人共同确认案涉房屋由被执行人所有。但该中情况应另行考虑被执行人取得房屋时,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2、如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是否可以执行?
    根据所检索案例,如房产已经网签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案涉安置房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有合法的基础为依据,且该安置房已经登记备案,案外人是案涉房屋名义上的权利人,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就该房产可进一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抗辩。涉案房屋系以宅基地为基础拆迁安置补偿的,应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就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并及时通知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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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