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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怎样处罚
释义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一、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销售假药罪的数额认定
    1、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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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9: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