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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使用范围
释义
    一、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也就是说,以书面传唤为原则,以口头传唤为补充,为什么这么规定?其实对应了两种模式,一是从案到人,就是经过了前期的查证,明确知道我要找的人是谁;另一个就是从人到案,多见于当场发现违法,之前根本不确定行为人。
    所以要赋予一个口头传唤权,否则巡逻中遇到一个违法人员,你怎么办?你是可以让人回局里加急办出一个传唤证来,但是请问在此期间,我为何不能走,你凭什么控制我的自由?
    第二,如何界定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现场?
    当然包括违法犯罪现场,也包括被发现的现场。至于被管辖权的归属,这个是公安机关内部协商的问题,不过一般都是属地管辖,所以会移送会违法犯罪行为地。
    我举个栗子,你就明白了。
    甲在A区杀人,往B区逃窜,在此过程中,正好遇到了B区巡逻警乙,乙看甲满身血,神色慌乱,上去控制并盘问。甲说我在A区杀人了。乙应该怎么做?叫他滚犊子滚回A区去吗呢,还是当场控制之后联系属地管辖的A区呢?
    类似的还有被通缉的逃犯。
    你也可以说刑事和行政不能类比。那你把杀人犯转换为偷了别人自行车的小偷。
    第三,你传唤是被误伤的,你能不能索赔?
    我们来看看《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对于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有权要求赔偿的范围如下:
    注意,是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这个就很难界定了,你确实是被误伤,但是我没法开上帝视角,所以我需要查证,我在主观上并无故意要限制你自由的恶意。
    相区别的是,你已经提出诸如不在场等抗辩证据,而且查证属实,或者违法嫌疑已经排除,我却要以你态度嚣张继续传唤你;或者是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继续传唤,不让你离开的。
    这两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国家赔偿了。
    另外,再告诉你个“惨淡”的现实,刑事诉讼中,错捕、错诉、错判要赔,但错拘不赔,除非是没有手续的拘留和超过刑拘期限的拘留。
    原因,就是因为侦查阶段的事实还不明朗,还需查证。而逮捕、起诉等工作是立足于前期侦查的基础上,已经不再是那么两眼懵逼的状况了,所以要求更高一些。
    那么,怎么避免?
    我们传唤也好,拘留也好,都会打呈请报告,写清楚事由,依据和证据,交侦查部门领导、法制部门和局领导审批,三级审批制度作为内部监督。
    外部的监督,有检察院侦监部门,还有侦查阶段律师的代理工作,都算对侦查权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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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9: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