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何时返还? |
释义 |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日期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返还期限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作约定的,返还期限为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2、保修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风险提示: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风险提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风险提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出现的各种缺陷承担维修、鉴定等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可以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吗? 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不可以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1、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及时解决了质量问题,未影响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其交换价值的,买受人应将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风险提示:如果买卖双方未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商不下的可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产品的质量:1、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如果国家规定了标准,或是行业内有标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对于这点,具体而言可以再找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比如食品交易可以直接找食品质量标准。2、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话,买家可以按照该商品的同类产品,比如奶茶等饮料,确定同类产品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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