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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释义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分别有以下几点:规范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也保障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其他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它是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这也是不安抗辩权的特点,它保障的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权益。不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可以提供担保或者是证据以证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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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1: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