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孩将男孩扔进井中案和解,但不是所有和解都能“销案”! |
释义 | 近日,关于“某村小女孩将小男孩扔进井中,现已和解完毕”的报道引发热议,一方面大家都对此事件狠狠的捏了一把汗,另一方面和解的问题也再次被推到幕前。 恰巧,笔者近期承办的案件中也有和解的事宜需要处理,但笔者所说的和解与报道中的和解却截然不同。 民事和解 根据报道,上述事件中的小女孩王某的年龄为7岁,小男孩的年龄为4岁,均为未成年人,双方的年龄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12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事件发生后附近的村民立即开展了救援,经检查小男孩无外伤,有轻度发热咳嗽,且已痊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这个事件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刑事案件,而应当属于民事纠纷,这也正是该事件最终可以通过和解完全解决的根本原因! 但笔者承办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和解与民事案件中的和解有着本质区别。 刑事和解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权利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就算再次涉嫌的罪名属于上述范畴也是不能适用和解的; 民事和解 第三,刑事案件和解后并不等于公安机关可以销案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和解后仍然要移送检察院处理,但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对于该事件attorney蓝想说的是,“大家应当把重点放在未成年人的照料及教育上,部分人不要对‘和解’有什么‘妄想’,妄想自我放纵涉嫌刑事犯罪后通过和解一笔勾销。” #女孩将小男孩扔井中双方家长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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