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家可以拒绝卖家提前交付的货物,但是提前交付不损害买家利益的除外;并且因卖家提前交付给买家增加的费用,要由卖家负担。但如果确实会对买家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则可以拒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