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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要约撤回和撤销的规定
释义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但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撤回要约需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撤销要约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另外,如果要约规定了不可撤销性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则为不可撤销要约。要约撤销后,受要约人可要求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具体如下所述: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所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同时,该法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这一规定旨在尊重要约人的意愿和利益。撤回要约并不会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因为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进行的。与撤回不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如果要约中规定了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费用,撤销要约可能会导致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的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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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