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我有权力终止保险合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认定后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鉴定等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付。如果保险公司还是拖延理赔,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留已经给付的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认定后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加倍赔偿所受的直接损失。 被保险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倍赔偿。 保险人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鉴定等程序的,在三十日内给付保险金。 依照前款规定,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保险金应当补足其应得的加倍部分。 第九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保险; (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阻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使权利; (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未经合同约定中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等重要条款的同意而擅自改变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行为。 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留已经给付的保险费,并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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