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和解是否是解决寻衅滋事的可行方案? 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怎么样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因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导致后果很严重的,那么涉嫌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是不可以和解。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二、我想咨询一下,寻衅滋事不和解是怎样的程序 寻衅滋事不和解是指在行为人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因此法院也不能依据和解的有关规定来从宽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