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哪些条件 1、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以下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 (3)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由于出卖方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5)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6)出卖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7)一房多卖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安置房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