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转移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一、裁定管辖种类适用条件 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2)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二、合同级别管辖的规定什么意思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