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
释义 |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而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抵押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一、债权转让的特点 1、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转让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转让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转让,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转让的成立要件。 2、债权转让具有无因性。债权转让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转让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转让是处分行为。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转让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二、抵押权是否属于财产权 抵押权并不属于财产权,而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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