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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遗嘱的效力优先顺序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监护人自立遗嘱无效。因为被监护人往往都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 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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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6: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