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有关的案例,可以得出法院根据有关显失公平来判决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主要需达到如下几个条件才能认定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解除。 首先,是根据商品房买卖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来判断是否对购房人或出卖人明显的存在不公正的地位,且是否衡量其得到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有关的习惯交易原则,特别注意有关程度是要达到明显的程度。 其次,是要看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其中获利的  一方是否利用其自身优势的地位,或者利用对方对商品房的无经验、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利用对方急迫的心情,从而被迫接受了对方的合同条款。最后还要看看双方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争端,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此种情况下目前多数法院,裁判思路偏重于促进合同继续履行,但如果想解除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需从上述方面进行有关的证据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