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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中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释义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代替考试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三是行为动机不同。
    (2)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对于为了实施本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3)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冒名顶替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一种侵权的行为,本质上也是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其中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就是需要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民事赔偿情况进行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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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