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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未验收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释义
    【案情简介】
    金衡公司承包金泰公司房屋装修施工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装饰装修合同》,施工内容装修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施工完毕,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工程未整体进行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金衡公司的工程款要等到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支付。开发商急于销售,在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开始销售房屋。金衡公司多次向金泰公司讨要工程款,金泰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推脱。金衡公司将金泰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工程款。金泰公司提起反诉,认为金衡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拒付工程款,同时要求金衡公司赔偿损失。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有部分房屋装修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为业主入住后向开发商反馈的质量问题。
    【律师分析】
    建筑企业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承包人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质量都有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金泰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出售,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金泰公司将装修好的房屋出售的行为构成了对装修工程的“擅自使用”,虽未验收,但可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也有约定。《示范文本》13.2.2约定,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范本的约定,都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金泰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者,构成擅自使用,视为质量合格。按照金泰公司与金衡公司合同付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金泰公司不能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付金衡公司的工程款,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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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