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版本应该怎么写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实践中,遗嘱的一般写法是:立遗嘱的目的,对财产的具体处理,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立遗嘱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事项: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依民法典,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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