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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
释义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诱发,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的医疗费。
    法律分析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怎么承担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0日,家住递铺的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县城某路段时,与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当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股骨内侧踝骨折;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等。同年12月8日,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和B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0498元。诉讼中,被告B保险公司申请对王某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鉴定机构审查意见书认定,王某在医院诊治处方上有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参松养心胶囊、仙灵骨葆等,金额为4329元,对此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持异议。
    【律师点评】
    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娄**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4329元的心脏类治疗药品费进行理赔,取决于本次交通事故与王某的心脏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受害人虽有心脏病等其他病症,但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未被诱发或者病症较轻。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与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在原有疾病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属于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且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医疗费(含争议的4329元)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
    结语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应如何承担?根据本案情况,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前已有心脏病等疾病,但病情并未被诱发或加重。然而,由于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身体机能下降,无法有效抵御原有疾病的复发或加重风险。因此,侵权行为与原有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告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加重或诱发,产生的费用应被视为合理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王某的医疗费(包括争议的4329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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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54:59